最高1000万元补贴!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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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3日17点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张禄

联系电话:85316835

邮箱:whzxqy@126.com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3日

 

 

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地方配套用于支持武汉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各种资金类型的总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全面统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行业包括纳入工信部备案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行业”)和纳入武汉市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地方备案行业”)。纳入工信部备案的试点行业包括光通信及激光设备制造、电气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四个行业;纳入武汉市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四个行业。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该规范性文件有变更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经信局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二)市经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授权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企业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相关补助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1)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水平。

(2)中小企业数字化诊断咨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要求诊断服务商为纳入改造范围企业提供免费诊断咨询、项目跟踪等数字化转型顾问服务,诊断咨询补助标准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

(3)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益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供需对接、数字化转型成果展示等活动。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改造投入补助

 

 

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根据改造完成后的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情况,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投入给予补助。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3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30万元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4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40万元

 

 

3.数字化服务商能力提升补助

 

 

围绕“小快轻准”产品及服务、上云用云服务、数字技术攻关创新服务等方向,遴选诊断咨询、解决方案集成、专业软件等3类样板服务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服务商供给水平。其中:每家诊断咨询样板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解决方案集成样板服务商和专业软件样板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补助

 

 

建立“百场万人”培训机制,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对活动相关专家费、场地费、设备费、物料费、劳务费等内容予以支持。

 

 

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攻关补助

 

 

聚焦试点行业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创新活动,梳理“卡脖子”技术清单,通过“发榜奖榜”等形式组织技术攻关,对于实现攻关并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资金补助。

 

 

(二)相关奖励

 

1.数字化转型典型样板企业奖励

 

 

鼓励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遴选典型优质应用的样板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推动加快数字化转型,每家样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家样板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比例累计不超过该企业改造投入的50%)。

 

 

2.“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

 

 

围绕试点行业开展“链式”案例遴选工作,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3.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遴选试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行业最多1家),提升平台服务供给水平。每个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相关补贴及委托服务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运营补贴

 

 

支持打造具备产品介绍、成果展示、供需对接、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功能的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中心按照实际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重点支持数转平台运营与产业监测、运行保障、设备购置与维护、人才培育、研发投入、智库服务等方面,补贴资金按照实际投入的70%予以发放。

 

 

2.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改造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

 

 

(四)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事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3.申报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5.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市经信局适时发布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典型案例、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复制推广、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加强技术创新攻关、推动“链式”转型、转型成效跟踪服务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条  本次试点奖补政策不得与其他市级同类奖补政策重复享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对试点企业诊断咨询补助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对国家备案行业的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对地方备案行业的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比例。

 

第十二条  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且经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经信局适时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出具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经信局结合全市总体情况提出资金总额80%的预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预拨资金至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前期各区实际验收结果,市经信局分批次向市政府上报清算方案。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清算方案,市级财政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及预期绩效目标,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市经信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测评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等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及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市、区经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区级部门应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获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资金,并积极配合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试点期内不予补助,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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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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